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80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7197G。
法定代表人:芮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敏,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联工业区1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23822。
法定代表人:王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叫国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环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光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35元,由光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