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4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A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14190150D。
法定代表人:张莹。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去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联工业区1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23822。
法定代表人:王祥。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087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1140.4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缴纳款项共计人民币114399.62元。本院向国库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567.11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案款人民币112832.51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债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对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2019)宁裁字第0878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67.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0878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冰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