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阳市南明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晨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