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兴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初1673号
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建,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910158935。
被告:贵州兴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柏开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兴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永菊审判员唐伟
审判员 邓      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宇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