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禹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4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纬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4BTW2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24诉前调确463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000元,若逾期,***按年利率4.25%承担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7月的利息2231元。 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义务,申请执行人***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16231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剩余案件款11231元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履行5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履行623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4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