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4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纬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4BTW2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24诉前调确463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000元,若逾期,***按年利率4.25%承担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7月的利息2231元。
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义务,申请执行人***禾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16231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剩余案件款11231元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履行5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履行623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4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