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0025号
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产业开发区—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24号楼C座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24.96元,由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