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6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初7909号民事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上诉人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电子汇票一份(金额为900,000元),而双方当事人之间共计存在五个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往来账中无法确定已付款系上诉人针对哪个合同在履行义务。本案发回重审后,建议原审法院能够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五件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整体对账,进而确认本案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欠款及具体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初7909号民事决书;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至上诉人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处。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