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9民初2854号
原告***,1968年7月6日,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子王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胜诉被告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特木其勒
审判员 师晶晶
人民陪审员 **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