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村村民委员会、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雨秀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四子*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雨秀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子*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地村委会)、呼和浩特市雨秀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雨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694号]一案中,南地村委会对本院扣划的5000000元款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地村委会称,贵院在办理大成建筑公司与南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的5000000元款项,是航天六院2019年征占我村耕地的征地补偿款,该款项当中包括社保基金、村民退耕还林补偿款、村民地上附作物补偿款等。村民的补偿款我村正在咨询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如贵院将该笔款项扣划执行,村民们占地没有拿到补偿款,将可能发生村民上访事件,对于和谐维稳起到负面作用,引发更多尖锐的矛盾。为社会和谐稳定与保护异议人财产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撤销对异议人款项的扣划执行。
大成建筑公司称,1、航天六院给付南地村的征地款是41942565元,根据(2020)内01执复7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征地款是每亩13.16万元(其中社保资金每亩5万元,征地补偿款每亩8.16万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申请执行的款项占整个占地款小部分,扣划500万元根本损害不到村民利益。即使扣划的500万元包含村民的退耕还林补偿款等,南地村委会也不是权利主体。2、扣划500万元后,南地村委会也未提供余额不足以支付社保资金的证据,况且南地村委会也未提供已发及未发明细。3、扣划款中的300万元已执行终结。4、南地村委会应支付大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6053768元及利息中的绝大多数是大成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和供应商的货款,南地村委会拒不支付工程款才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综上,请求贵院查清事实,驳回南地村委会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大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地村委会、雨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内0105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判决的主要内容为:南地村委会、雨秀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大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053768元及利息(以6053768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0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南地村委会、雨秀合作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大成建筑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2019年11月4日本院查询的信息显示,雨秀合作社名下无可执行财产。黄合少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出具了证明,证明黄合少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现存有南地村征地补偿款30379643元。大成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扣划南地村委会执行款500万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内0105执4694号执行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南地村委会、雨秀合作社银行账户存款柒佰柒拾肆万玖仟肆佰玖拾柒元整。本院向金谷农商银行河西二级支行送达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于2019年11月26日将呼和浩特市黄合少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账户中存款伍佰万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另查明,南地村委会提供了2002年退耕还林项目中的2017年度粮食补助资金、现金补助明细表,其中载明了所涉村民的姓名、补助金额等信息,其中粮食补助资金为30653元,现金补助为8758元,合计39411元。另提供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与南地村委会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为建设航天科工集团六院三八九厂XX生产能力建设项目,需征收南地村集体土地总面积21.2475公顷,并确定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13.16万元/亩,需付给南地村委会各项补偿费共计4194.2565万元,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及厚墙体温室补偿费按实际发生另行支付。黄合少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了证明,内容为:黄合少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收到××镇征地款:41865465元。征地款每亩13.16万元,包含社保资金、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占地补偿款(其中社保资金每亩5万元,征地补偿款每亩8.16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的款项。从黄合少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出具的证明可知,扣划南地村委会账户上的资金中,是航天六院给付南地村委会的征地款41864565元,款项中包含村民退耕还林补偿款、村民社保基金款等专项资金,但该证明并未作出详细划分,未能明确其专项资金为多少金额,属于南地村委会自有资金是多少等。此外,如果其中包括村民的征地、退耕还林补偿款也应当由具体的权利人提出,南地村委会无权代替其主张该权利。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宫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