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子某某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四子某某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929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子**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
法定代表人岳成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虎同
被执行人:内蒙古四子**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
法定代表人李光春,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子**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四子**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内蒙古四子**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公司名下两套房屋(产权证号:18632,面积为2961.48平方米,产权证号:11888,面积为1924.42平方米)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树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