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929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子**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
法定代表人岳成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虎同
被执行人:内蒙古四子**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
法定代表人李光春,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子**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四子**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内蒙古四子**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公司名下两套房屋(产权证号:18632,面积为2961.48平方米,产权证号:11888,面积为1924.42平方米)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树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