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9民初108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内蒙古惠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惠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胜诉被告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文明
人民陪审员孟克
人民陪审员张广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其乐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