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4056号
原告:熊丙献,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永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熊丙献与被告邓州市永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熊丙献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丙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邓州市永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丙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熊丙献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闫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