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展华实验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0850号
原告: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73120。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莹,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展华实验学院,机构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7525452491。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学校职员。
原告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展华实验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