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34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生,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49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