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34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生,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49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