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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佳帅输送机械经营部、博野县广昇源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449号
申请执行人:**县佳帅输送机械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G1K685D,住所地保定市**县刘陀营华月胶带东行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甄佳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县广昇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MA0F733T34,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刘陀营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甄海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8419194P,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2号楼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宏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聚仝盛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Y995X,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314室-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华,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县佳帅输送机械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县广昇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聚仝盛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110.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县广昇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聚仝盛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