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3247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3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权,重庆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育坡100号1幢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WR4G1N。
法定代表人:邹德浩。
被告:北京京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三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16593H。
法定代表人:贾志远。
被告: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2号楼2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8419194P。
法定代表人:徐宏声。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京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宝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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