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866号 原告: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梨村北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2号楼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4.6元,由原告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