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921执保7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 被申请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工程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工程款148200元。 申请保全费1261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