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4682号
原告:上海易丰景观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林勇,总经理。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易丰景观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故不再缴纳受理费,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易丰景观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琳
书 记 员
盛诗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