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丰景观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上海易丰景观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4682号





原告:上海易丰景观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林勇,总经理。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易丰景观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故不再缴纳受理费,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易丰景观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琳






书 记 员


盛诗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