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877号
原告:山东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名士豪庭**市级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4995923。
法定代表人:刘福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香兰,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环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常利,董事长。
被告: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住所地天津市河**环湖南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董事长。
原告山东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