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1050号
原告: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08252477。
法定代表人:杨贵军,任公司经理
地址:南阳市车站北路刘庄社区。
被告: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5558774N。
法定代表人:王静,任公司经理。
地址:南阳市滨河路以西杜诗路以北常绿林溪美地18号楼118号。
原告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退还原告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