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1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刘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贵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义祥,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汇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向西300米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晓东,男性,1980年09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汇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赵晓东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82民初5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为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上述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5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国领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