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472号
原告: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5908252477。
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刘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贵军,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安中,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510161153。
被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致使本案审理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南阳尚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俊凡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佳欣
书记员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