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268号
申请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世纪花园88号H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963022X5。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245344。
法定代表人:周成人。
申请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286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会东县支行2264××××9466的存款1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286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