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300号

原告:成都金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桔园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刘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成都金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0元,减半收取计7245元,由原告成都金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山权

人民陪审员  刘期高

人民陪审员  李 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开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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