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异157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陈**洪。
在本院执行湖南省建筑集团总公司与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其对本院(2018)川01执52号执行裁定查封、拍卖的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道××号“金天地(一期)”工程项目的部分商业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请求撤销本院(2018)川01执52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拍卖等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湖南省建筑集团总公司与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川01执52号之七执行裁定:拍卖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道××号,房屋预售证号532号项下3栋1层3-34、39、45、47-49号(共计10套)商铺进行公开拍卖。本院发布变卖公告称定于2020年7月9日10时至2020年9月6日10时止(变卖)在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公开变卖涉案财产(即以上10套商铺)。
2020年6月,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四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的金天地(一期)工程项目经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案涉10套商铺属于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本院通过本案控制后进行处置,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处置成功有可供执行的款项,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凭有效的优先受偿权凭证向本院申请优先受偿,其以其对本案拍卖、变卖的10套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撤销本院(2018)川01执52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拍卖等执行程序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争
审判员 夏小璐
审判员 梁 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