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80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