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漏列本案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 伟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