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212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邓邦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10元,减半收取计1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