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1民初2484号
原告: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东升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涪城区青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天晨三江首座****7曾**。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