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11民初1480号
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桂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0623748253。
法定代表人:段培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勇,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天晨.三江首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6292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商砼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