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贝欣餐饮配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11民初481号
原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理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职务:法务部经理。
被告:广元市贝欣餐饮配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
法定代理人:薛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贝欣餐饮配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