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877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78年12月1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义,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0年10月8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女,生于1969年7月15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9号天晨·三江首座6栋1单元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62921X。
法定代表人:陈天荣。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保全费850元,共计1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汶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凤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