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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87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2月1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义,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0年10月8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

被申请人:***,女,生于1969年7月15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梓潼县××镇××路××段××号××栋××单元××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梓潼县不动产权第0××2号)予以保全,金额以83000元为限。申请人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川B6××××号北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NBXXXXX3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梓潼县××镇××路××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梓潼县不动产权第0××2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以83000元为限;

二、对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川B6××××号北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NBXXXXX38)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三、如申请有误,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85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汶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凤

附:使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