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371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3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天晨三江首座********。

法定代表人:陈天荣。

第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第三人:赵甫财,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9日,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div>

原告***诉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赵甫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载明“申请撤诉,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