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371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3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天晨三江首座********。
法定代表人:陈天荣。
第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第三人:赵甫财,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9日,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div>
原告***诉被告四川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赵甫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载明“申请撤诉,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