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1673号
原告: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吴起县。
被告:陕西立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立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3元,减半收取1546.5元,由原告吴起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