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19号
原告商南县玉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所地:商南县城长新西路(县环保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玉明建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门外安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系三建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南县玉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明建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明建司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南县玉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商南县玉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哲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