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3民初6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全洪涛,男,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住淅川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洪涛与被告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陕1023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力伟公司在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80501012010000***514中的50万元。原告全洪涛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全洪涛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80501012010000***514中5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全洪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