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1023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邓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陕10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前向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及自2018年6月***日起至100万元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1023执6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0月20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