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1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
委托代理人马赛,该公司资产经营部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林重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林重新,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王莉萍,女,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林盈杉,女,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昱酒店)、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筑公司)、***、林重新、王莉萍、林盈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豫11民初8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天昱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工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99677.12元及罚息(罚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利率10.1775%计算);二、被告天昱酒店逾期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的,原告工商银行在未获清偿债务范围内,对漯他项(2015)第000055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漯房他证召陵区字第20150025**、2015002539、2015002541、2015002542、2015002543、2015002544、2015002545、2015002555、2015002556、2015002557、2015002558、2015002559、2015002560、2015002561、2015002563、201500256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第01978187000240168100号《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三、在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和质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工商银行仍未获清偿的债权,新兴建筑公司、***、林重新、王莉萍、林盈杉对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天昱酒店、新兴建筑公司、***、林重新、王莉萍、林盈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工商银行的执行申请,本院立(2019)豫11执219号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资产公司)从工商银行受让了上述债权,根据该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豫11执异74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中原资产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天昱酒店、新兴建筑公司、***、林重新、王莉萍、林盈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天昱酒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3月2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机动车、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发现天昱酒店有10993元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在先冻结。除此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虽查询发现***、林重新、王莉萍、林盈杉有银行存款并采取冻结措施,但因上述四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491号、本院(2019)豫11执异73号执行裁定要求,本院已解除对***、林重新、王莉萍、林盈杉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另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对于查询发现的林盈杉住房公积金35091元予以冻结;对查询发现的新兴建筑公司名下不动产予以查封;对天昱酒店名下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根据中原资产公司的财产处置申请,本院商请查封天昱酒店名下不动产的法院向本院移送财产处置权,因查封该公司名下大部分财产的首封法院不同意移送财产处置权,致使本院暂无法对天昱酒店名下财产予以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数额43099677.1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均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各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新兴建筑公司、***、林重新、王莉萍、林盈杉作为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在对主债务人天昱酒店提供的抵押物和质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仍未得到清偿。本案主债务人天昱酒店名下财产的首封法院不同意向本院移送处置权,致使本院暂无法对天昱酒店名下财产予以处置。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天昱酒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汪立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