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4780号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中山路8号区财政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毅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重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漯河市泰威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翟铁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漯河市泰威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1月12日,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