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306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女,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林重新,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重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林重新、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