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人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1执异74号
申请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赛,袁洋,该公司资产经营部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林重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林重新,男,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人民路支行)与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昱大酒店)、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林重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省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编号:ZYZC-H-2018-157)及工行人民路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18-LH004-001/ZYZC-H-2018-218-01),工行省分行已将天昱大酒店有关债权[截止2018年02月20日(转让基准日)],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依法转让予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工行省分行于2018年6月2日在河南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变更(2019)豫11执21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工行人民路支行与天昱大酒店、新兴公司、***、林重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豫1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天昱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99677.12元及罚息(罚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利率10.1775%计算);二、天昱大酒店逾期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的,工行人民路支行在未获清偿债务范围内,对漯他项(2015)第XXXX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漯房他证召陵区字第2XXX**、2XXXX9、2XXXX1、2XXXX2、2XXXX3、2XXXX4、2XXXX5、2XXXX5、2XXXX6、2XXXX7、2XXXX8、2XXXX9、2XXXX0、2XXXX1、2XXXX3、2XXXX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第XXXX号《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三、在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和质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工行人民路支行仍未获清偿的债权,新兴公司、***、林重新、***、***对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天昱大酒店、新兴公司、***、林重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工行人民路支行的执行申请,本院立(2019)豫11执219号案执行。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工行人民路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11月19日,工行人民路支行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将(2017)豫1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工行人民路支行对天昱大酒店、新兴公司、***、林重新、***、***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工行人民路支行将(2017)豫1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转让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工行人民路支行并书面予以确认。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冲
审判员曹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