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民初166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层附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139003R。
法定代表人:陈曰兴。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