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平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85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平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乡石包丘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465586T。
法定代表人:陈春宏。
被申请人: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层附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139003R。
法定代表人:陈曰兴。
本院依据申请人四川平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的5105××××0655账户、中国银行乐山柏杨西路支行的1239××××6714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的5105××××0040账户、中信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的8111××××695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的5105××××002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的5100××××216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城西支行的5105××××1483账户分别采取了冻结54万元存款的措施,现被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的5100××××2160账户所冻结资金已达54万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应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为限,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的5100××××2160账户内所冻结资金已达54万,已满足申请人的保全需求,故应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的5105××××0655账户、中国银行乐山柏杨西路支行的1239××××6714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的5105××××0040账户、中信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的8111××××695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的5105××××002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城西支行的5105××××1483账户内存款54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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