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438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莹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BE0XJ。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
被申请人: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附1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139003R。
法定代表人:陈曰兴。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莹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5万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