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631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幢8层8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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