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381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幢8层8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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