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1628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3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幢8层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6465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被告方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