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3民初1887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幢8层8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毅,系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松,男,生于1990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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